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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认购营业房竟与带看房不一样 想退款却遭拒绝

2023-03-28 20:17:24来源:银川新闻网

市民陈先生去年认购了一套营业房,但在即将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这套房屋和置业顾问带看的不一样,这套房屋顶部布满了各种管道,根本无法搭建二层,于是陈先生提出要退款,但遭到了拒绝。

实地看房时发现异样


(相关资料图)

陈先生介绍说,去年8月他和爱人来到华远海蓝和光看房,打算购买一套营业房给父母用来开店和居住。在置业顾问的带领下,他们看了两套面向东的营业房,当时觉得各方面都比较满意。考虑准备购买的时候,售楼部工作人员告知陈先生,他们看好的两套营业房都已经出售,不过有一套面向南的11号营业房,也就是作为售楼部办公室的这套房屋,目前还没有出售,面积和房屋状况跟他们之前看过的8号、9号营业房大致一样。

于是,陈先生和爱人与售楼部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在一周内先后向对方支付了共计12万元款项,决定购买这套营业房。然而一个月后,就在即将要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陈先生才进入11号营业房实地察看,发现这套房屋的实际情况和销售人员此前所描述的相差很大。

“这套房子的房顶和那之前看过的两套根本不一样。到处都是管道,而且有一根管道在大梁下方将近一米的位置,这样的情况是绝对没办法安装电梯和搭建二层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和爱人之所以会选择这种一楼层高比较高的营业房,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可以搭建二层,一楼用来营业,二楼供父母日常居住。可这套营业房,从实际情况来看根本无法搭建二层,这也就失去了原本购买的意义。考虑再三后,陈先生向售楼部提出了退房诉求,但经过多次与对方沟通,最终也没能谈妥。“他们说这房子没法退,而且房子是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陈先生告诉记者。

置业顾问带看的房屋状况与实际认购的房屋状况严重不一致,而开发商拒绝退款的处理态度,让陈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要求一点都不过分,我只是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12万元,仅此而已。”

置业顾问及案场经理均承认当初不知情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拨通了当初带看房屋的置业顾问小马的电话。沟通中小马明确表态,自己确实不清楚11号营业房的真实状况。

“包括客户和我自己,都以为这几套房子的情况差不多,公司这边也没有跟我讲过具体情况。”小马说,问题出现后,他也很惊诧,没想到这套营业房里的消防管道布局要比其他的低很多。

随后,记者来到华远海蓝和光售楼部,找到了案场销售负责人孔经理。据孔经理描述,对于11号营业房屋顶的管道情况,他们确实不知情,但从建筑规范角度来说,房屋的设计和布局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售楼部之前一直在用,都是装修好的,所以我们不知道管道的情况。但从国家规范要求上来说,房子的设计和建造没有任何问题。”

现场调解无果

孔经理告诉记者,为了帮助陈先生尽快处理相关问题,他和公司上层领导反馈并申请过多次,但公司不同意退款,对于最终的处理结果,他也无可奈何。对此,他代表公司向陈先生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其一是更换房屋,其二是房款折价七千元,以示补偿。

陈先生则表示,开发商提出的解决方案不能满足他的真实需求,从目前来看,显然已经没有合适的营业房,而且减免房款最多也只是7千元钱,这与他折价的诉求相差太远,所以他不同意上述解决方案。

眼看调解无果,记者当即提出与孔经理的上层领导直接通话。经过孔经理联系确认后,记者多次尝试与该负责人进行沟通,但电话始终未接通。

律师:建议陈先生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退款

针对这起纠纷,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雪建议陈先生通过法律诉讼途径主张诉求。

“以不知情为由排除自身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作为开发商,要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客户房屋的真实情况。”冯雪分析认为,开发商明显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业主做出了错误的决定,那么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也并非业主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因为重大误解而做出的相关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进行撤销,陈先生可以在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撤销合同并返还相关款项。

记者 张韶奇 王浩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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